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邵丽娅、康晨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该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二一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