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2.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