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低层农村住房施工工程等”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