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田晶律师、吴志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